2024年參加聽證會申請書 舉行聽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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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聽證會申請書 舉行聽證申請書篇一
你局 行政處罰通知書收悉。因對你局告知書所認定的行政處罰事實、理由和依據持有異議,現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要求組織聽證。
(單位或個人簽章)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參加聽證會申請書 舉行聽證申請書篇二
致sz市住房和建設局:
貴局于20xx年7月23日作出的“s建罰告知【20xx】7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告知書》我已收到,因本人對貴局告知書認定的行政處罰事實、理由和依據均不接受并持有異議,現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組織聽證。
請予批準!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參加聽證會申請書 舉行聽證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張遠枝,女,19xx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5102120,住重慶市沙坪壩區髙灘巖正街84號附4號。
請 求 事 項
申請對申請人參與毆打毛黎華一案進行聽證。
事 實 和 理 由
20xx年6月6日我因孩子與毛黎華女兒之間的糾紛而與毛黎華發生矛盾。毛黎華用手指到我的臉上,并用雨傘打我,我們雙方因此扭打起來。但沒多久就被拉開,警察也到了。本案經貴局調查,擬對我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我認為,在本案中是毛黎華先出手打人,我并未主動動手,之后也是雙方扭打,我的左前臂亦被毛黎華用雨傘打傷,因此毛黎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其次,本案的關鍵證據,吳會芬、劉儒蓉的證言極為相似,兩份證辭更是在同一時間所做(20xx年6月25日9時30分至9時53分),其證言中所提的兩位男子也未能查實,因而兩份證辭的可信性應受懷疑。再次,本案的立案時間為20xx年7月22日,而大部分筆錄均在此之前,亦應當不具備效力。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我申請對本人毆打毛黎華一案進行聽證,請予以準許。
此 致
20xx年x月x日
參加聽證會申請書 舉行聽證申請書篇四
xx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貴單位下發的【20xx】第024號文,針對我單位施工的xx縣工程,因未向從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服裝,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下發的建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中的處罰,我單位對此有異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單位對【20xx】第024號文中的處罰,申請行政處罰的聽證。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