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相關法律知識最新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知識
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是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于安全生產相關法律知識,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歡!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知識——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一、應急救援體系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是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順利實 施的組織保障 , 主要包括應急救援指揮系統、應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統、應急救援信息系統、應急救援技術支持系統、應急救援組織及經費保障。對于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二、應急救援組織建立的主體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 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 應當指定兼 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 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 , 保證正常運轉。
三、地方政府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
地方人民政府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是 :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 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 組織事故搶救。
四、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是 :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 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組織搶救, 防止事故擴大,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不得故意破壞事故 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是 :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 , 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 報或者拖延不報。
五、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和要求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 , 按照 " 四不放過 " 的原則 , 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 , 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 , 總結事故教訓 , 提出整改措施 , 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六、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五條對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的義務做了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工作是關系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事。《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各級的安全生產責任 , 依照《安全生產法》相關條款的規定 , 安全生產責任概括為以下幾方面 :
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
"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 按照現行的國務院機構設置 , 指的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 。依照《安全生產 法》第九條的規定 ,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 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 , 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在《安全生產法》中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 ,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 經營活動性質不同和違法行為的不同 , 規定了不同的法律責任。
1.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 , 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 , 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 可任職 , 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 特種作業人員 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 ,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方可上崗作業等等 , 這些規定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幾項有效措施 , 生產經營單 位必須執行 , 如不遵守 , 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照《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 , 應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責令停 產停業整頓 , 并可以并處 2 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 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技人 , 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 條件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提供必需的資金 ; 逾期未改正的 , 責令生產經營單 位停產停業整頓。有上述違法行為 ,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 構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 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 , 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違反《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的幾種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 ,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 , 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 ;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 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 , 以保證安 全設施的工程質量。在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 , 必須依照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 驗收合格后 , 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 這些都是保證安全生產的前期預防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 , 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 履行警示告知義務。對于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 , 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對安全設備還必須進行 經常性的維護、保養 , 并定期檢測 , 以保證正常運轉 , 維護、保養、檢測還 應當做好記錄。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 這是保 證從業人員的安全所必需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 大的特種設備 , 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 , 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 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 , 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 格 , 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 , 方可投入使用。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 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如果生產經營單位 違反了上述規定 ,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 , 將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 并可以處 5 萬元以下罰款 ; 造成嚴重后果 , 構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