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信廠家授權,弊端有多少?
在IT采購活動中,采購文件可否要求供應商提供生產廠家授權等材料,需要綜合考量。那么如何考量?弊端又有哪些?
廠家授權與項目履約有關,可作為評審因素
“要求投標人提供廠家授權、蓋章、售后服務……作為普通商務條件寫入采購文件,并不違規。”評審專家曹衛京說,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廠家授權等不得作為資格要求,原則上也不應作為符合性要求,但并未禁止作為普通商務條件。
中國水稻研究所基建處副處長曹國強認為,采購文件中提出的生產廠家要求,如為非實質性條款等可以提,否則視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和《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具體項目要具體分析。”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劉剛山告訴記者,通用型、大眾化采購項目,如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生產廠家授權并非必要,可要求供貨時提供;小眾范圍采購項目,如專業設備類若無生產廠家授權,后續使用和維護可能存在問題,包括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等,可要求簽訂合同前取得授權。
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王其光認為,如果生產廠家授權與項目履約有一定關系,可作為評審因素,分值不宜太高。以計算機采購為例:若采購10臺,生產廠家授權與合同履行無關,作為評審因素,屬于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若采購臺,生產廠家授權與合同履行相關,可作為評審因素。
要求廠家授權有弊端,不利優化營商環境
“采購人要求投標人出具生產廠家授權等的目的,主要為了保證渠道正規、產品質量有保障。但如果某些供應商提前向生產廠家報備,生產廠家針對項目只向特定供應商出具上述材料,就對其余供應商形成歧視。”評審專家曹衛京認為,因此要求出具生產廠家授權等材料時,注意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的禁止性規定,即保證有多家貨物和服務供應商可滿足采購需求,確保充分競爭。
“采購文件出現生產廠家授權等要求,一般都選擇不參加。即便參加并中標,也要格外小心。畢竟搶了別人的蛋糕,交付容易出問題?!贝砩汤钕壬钣懈杏|。
一位業內資深人士以生產廠家授權書為例,指出存在的弊端:首先,生產廠家處于有利地位,可抬高產品價格,政府采購項目無法獲得真正的優惠價格;其次,如果代理商已取得生產廠家授權并成為供應商,再要求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提供生產廠家授權,可能導致重復授權;第三,如果生產廠家與某家代理商簽訂獨家授權合同,其他供應商無法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可能導致廢標;第四,要求供應商必須提供生產廠家授權,增加了投標成本,不利于優化營商環境。
(本文來自9月4日《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