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房屋拆遷規章制度最新 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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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規章制度最新 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篇一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需要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拆遷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在征地中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市范圍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并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蘇仙區、北湖區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發改、財政、法制、監察、農經、民政、勞動保障、物價、建設、規劃、房產、公安、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并負責做好被拆遷人的思想工作。
各級財政應當安排鄉鎮、村必要的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保障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將擬征地項目依法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核或審批前,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發布擬征地公告,或者以擬征地告知書的形式送達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地告知后,應對征地范圍內擬拆遷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由被拆遷人共同確認,并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被拆遷人拒不簽字蓋章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照像、攝像等方式取證,并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作為實施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征地告知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不得在擬征地范圍內搶建、突擊裝修建(構)筑物,搶栽、搶種農作物、林木、花卉或改變土地用途。搶建的建煿梗犞物,建(構)筑物的突擊裝修,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木、花卉等,征地時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補償。
征地告知后,所在地公安、民政、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被征地村民小組的戶口遷入、分戶以及房屋改(擴)建用地等審批手續。
第六條 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進行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其中包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村、村民小組公告聽取意見,同時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被拆遷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補償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征地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被拆遷人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將調查結果作為補償的依據。
第七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拆遷補償等各項費用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到位。對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拆遷補償費全額支付到位后,被拆遷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拆遷騰地。拒不騰地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可申請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因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引發爭議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九條 拆遷農村村民房屋一般采用征購和自拆自建兩種方式予以補償安置,并積極推行集中聯建公寓式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