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納稅擔保合同公證
摘要:納稅擔保合同公證是按照法定程序證明納稅擔保人及納稅人與稅務征收機關簽訂納稅擔保合同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辦理公證的目的是服務于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及如何認知和理解納稅擔保合同公證。
關鍵詞:納稅擔保;納稅擔保合同公證;擔保對象;擔保條款
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納稅擔保合同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納稅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納稅擔保人及納稅人與稅務征收機關簽訂納稅擔保合同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納稅擔保合同屬于擔保合同的一種,它既受《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的調整,又受《稅收管理法》及其《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的約束。納稅擔保合同包括三種形式,第一種是納稅保證擔保納稅合同。這是指納稅擔保人以其償債能力自愿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經稅務機關審查,同意納稅保證人作為納稅人的納稅擔保所達成的協議;第二種是實物抵押擔保納稅合同,這是指納稅人以其自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包括房屋、車輛、機器設備、產成品等做抵押物用來擔保的納稅,經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而與稅務機關達成的協議;第三種是貨幣保證金擔保納稅的合同,這是指納稅人提供一定數額的資金,存入稅務機關的指定賬戶,作為其自身納稅擔保的保證金,經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而與稅務機關達成的協議。公證實踐中,納稅人絕大多數都選擇第一種形式即納稅保證擔保合同。因為它與后兩種合同相比,有著簡便、費用少及盈余實物可另行抵押融資、不占用資金等諸多優點。所以,此類合同成為納稅擔保的主要表現形式。下面就此類合同的法律公證問題談幾點認識和看法。
一、辦理納稅保證擔保合同公證的意義和作用
1.經濟轉型時期,可調控繳稅風險。
2.納稅擔保合同公證,能夠起到完備合同條款內容和審查簽約各方的法律手續的作用,為保證執行如期繳稅奠定了法律基礎。
3.納稅擔保合同公證,不但增強了納稅人的繳稅意識,還起到了法律宣傳的作用,有利于提高納稅人在簽訂其他經濟活動中利用法律武器自我保護的能力。
二、納稅擔保合同的訂立要件
1.擔保對象
依據《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如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一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二是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是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四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擔保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開戶行及賬號(2)納稅擔保人自愿擔保的意思表示;(3)擔保的金額范圍和擔保期限;(4)擔保方的義務;(5)違約責任;(6)爭議的解決方式;(7)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8)簽約方的簽字蓋章,簽約時間及簽約地點。
三、辦理納稅擔保合同公證,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
1.辦理公證的申請表、委托書、承諾書;
2.經過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
3.經稅務機關審查確認后簽名蓋章的納稅人擔保合同若干份;
4.稅務登記證、企業代碼證;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受托人身份證等。
四、辦理納稅擔保合同公證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我們在開展此項業務時,應積極主動地與稅務機關聯系、密切合作、共同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內容,將合同內容和條款規范化,使之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方可成批量的使用。
2.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有無需修改和增補內容,如果是事先與稅務機關共同完善的合同,需重點審查納稅人和納稅擔保人應填寫的內容,簽約方是否簽名蓋章齊備。
3.注意審查擔保人的資格,一般情況下,首先由納稅人請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審查納稅擔保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委托書和承諾書是否齊備,對合同條款是否承諾履行,是否自愿接受強制執行條款約束的意思表示等等。
4.納稅擔保人和納稅人的受托人一般應同時到公證處申請辦理,但在實踐中如只有納稅方的受托人到場,納稅擔保人不能同時前來時,可先由納稅擔保人為公證處提交經法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承諾書一份,寫明有關擔保的范圍、期限和明確的意思表示等內容,方可受理。如果提供的材料缺少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公證處應拒絕為其辦理公證。其后在到場辦理或上門辦理公證。
5.納稅人違約后,公證處應積極協助稅務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納稅擔保人。根據需要可及時出具執行證書,充分發揮納稅擔保合同公證的法律效力,努力為國家追償納稅人應納稅額及其相應的滯納金和因辦理強制執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總之,納稅擔保合同公證,對于擴大公證業務領域服務于國家稅收事業,穩定稅收工作的秩序,預防稅收糾紛,減少稅收訴訟,避免國家稅收的損失,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因此,我們要在公證實踐中不斷完善其理論性,努力讓公證為我國的稅收事業的發展起到它特有的作用,為和諧征收提供紐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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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華國慶.略論納稅擔保[J].稅務與經濟,1995.3
[3]楊志強.試論我國納稅擔保制度[J].稅務與法制,1999.2
作者簡介:
趙振民(1968.9- ),男,漢族,吉林省樺甸市人,吉林省樺甸市公證處,三級公證員,大學本科,民商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