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與結婚買房-新知探索
閑讀《大清律例》,見到這么一條: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
意思是說,在各府各縣做一把手的那些官,不許娶任職所在地的女人,誰娶了,朝廷打誰八十大板。
在清朝打板子分兩種。一種叫“笞”,是用小板子往屁股上掄;一種叫“杖”,是用大板子往屁股上掄。小板子輕一些,重一斤半;大板子沉一些,重二斤。二斤重的板子連續抽上八十下,要是使的勁足,是可以讓領導的屁股變成餃子餡兒的。
有朋友會說,領導干部也是人,他們在一個地方做官做久了,難免會跟某些姑娘拍拖,然后結婚生子,這很正常嘛,為什么就不許人家娶任職所在地的女人呢?咱們再來看一條《大明律例》中的規定: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跟《大清律例》一模一樣,連用詞和句讀都不帶差的。
大明律在前,大清律在后,很明顯,大清律是抄了大明律。也就是說,清朝政府之所以禁止地方官員在任職地找老婆,是因為明朝有這種規定。而明朝之所以有這種規定,完全是因為朱元璋。
朱元璋的邏輯是,官員娶了任職地的女人,家族貪污會更方便,與其在家族貪污發生之后懲治,不如在家族貪污出現之前預防,所以一要杜絕官員在家鄉做官,二要杜絕官員在任職地成家。從理論上說,這樣可以減少家族貪污的機會。
為了減少官員們受賄的機會,朱元璋還不許官員們在任職地買房。《大明律例》里的相關法律條文如下:凡有司官吏,不得于現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這一條很好理解:無論市長縣長還是局長科長,都不準在任職所在地買房,否則朝廷會用小板子抽他五十下,然后讓他卷鋪蓋滾蛋,然后再把他買的房子收歸國有。
這條規定很變態,是吧?
清朝的規定更變態。《大清律例會通新纂》第八卷寫道:凡有司官吏,不得于現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提督、總兵、副將等官,不許在現任地方置立產業。
看來清朝管得更寬,不但禁止行政干部在任職地買房,也禁止軍區干部在駐地買房。
我曾經追溯到元朝,驚喜地發現元朝居然也有類似的規定。《大元圣政國朝典章》第十九卷記載:
在先收附了江南的,新附人的房舍事產不得買要呵,……官吏不得買者,百姓每得買賣者。
這不是法律,是元朝建國初期的中央政策,該政策禁止蒙古官員購買民房,只許老百姓和老百姓平等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