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繳納個稅有什么區別
勞動合同是雇主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者為雇主在一定時間內從事某項或某些工作,雇主以工資、薪金的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個人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205號)規定,個人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領取工資報酬時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本單位或者雇主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一項或幾項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通過價格衡量勞動者完成的勞動量,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以勞務費的形式支付。
勞務合同是勞務費,國家沒有最低限額的規定。同時,勞務費按勞務所得繳稅,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不交稅,800元以上按20%交稅,但每月收入不限次數,按照勞務報酬申報個人所得稅。
2018年新個稅法規定按照個人“個稅起征點由3500提至5000”部分擬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行實施;綜合征稅擬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而“綜合征稅”的意思是指,從明年1月1號開始,把以前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作為綜合所得,按照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進行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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